按照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来扣税。
个税扣除标准是什么1
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根据预扣预缴法,个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1、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本年度累计应发税前工资-累计个税起征点-累计五险金个人部分-累计专项附加扣除;
2、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个人所得税在计算时应该考虑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全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个税专项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主要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比如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缴方式采用预扣预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的征管方式。那么,个人所得税计算的`扣除标准有哪些,政策又是如何规定的。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的扣除标准。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稿酬所得。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应纳所得税额为各种收入减除各种扣除费用的余额,在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速算扣除数就是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个税扣除标准是什么2
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标准
个人的综合所得是按照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来扣税;个人的经营所得是按照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来扣税;而利息、股息等所得是按照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来扣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九)偶然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税扣除标准是什么3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政策百问百答
1、单位发放的节日补贴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答: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节日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2、住房公积金的税前扣除标准和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第二条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职工在单位参加的社保费税前扣除标准和范围是什么
答: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4、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的主体和标准是什么
答: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5、住房租金扣除的主体和标准是什么
答: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夫妻双方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具体扣除标准如下:(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6、子女教育扣除的主体和标准是什么
答: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比照执行。子女的范围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子女教育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7、赡养老人扣除的主体和标准是什么
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一是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可以享受扣除政策。
具体扣除标准为:(一)独生子女,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二)非独生子女,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扣除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
8、个税APP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系统提示“身份核验不通过”,怎么办
答:建议您核对填报的子女教育或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涉及的家庭成员身份信息。如有误,可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列表页面,点击进入填报详情页面修改。您也可以在【个人中心】-【家庭成员信息】,点击相应家庭成员进行修改。如确认重新录入的信息无误,但保存时仍出现未通过公安部门验证提示的,请您携带相关身份证件前往当地办税服务厅处理。
9、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及时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10、同一纳税年度内,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能分别享受吗
答: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11、个人同时取得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能否同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等税前扣除政策
答: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12、个人养老金有什么个税优惠政策
答: 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13、个人养老金如何申报扣除
答: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
扣缴单位应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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