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女人的家庭地位 , 女性的家庭权利是其社会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女性在家庭内的平等权利、财产权利、生育权利以及人身安全权利等。那么下面跟大家分享中国女人的家庭地位。
中国女人的家庭地位1
中国现阶段女性地位是男女平等。
1、从经济上看。如今是男女平等的时代,男人上班赚钱,女人也一养。有的女性每月的收入和男性持平,甚至比男性还高,就拿我们村的一对夫妻来说,两人一起出门打工去厂里做。男的工资4500元,女的每个月也可以拿到4000多块钱。两人的工资不想上下。有时候女的加加班比他老公还高。经济上大家都一样,那在家的地位也一养。一起分工干活。
2、从独立上看。很多女性都选择了不结婚,自己养活自己,不靠男人养。就拿我的一个邻居,她就很独立,三十好几的人了,靠自己的能力买车买房,也不考率结婚问题因为她一点都不想结婚,不想步入婚姻,更想独立的生活。
3、从管钱上来看。一般家里都是媳妇管钱。很少有男人管钱。我周围的人基本上都是女的管钱,男的每个月都定时上交工资。工资卡也在女的.手里,很少有男的管钱。
总之,中国现阶段女性和男性的地位都差不多,各有各的事情。从经济,独立,还有管理能力上看女性可能略胜
中国女人的家庭地位2
摆脱了无人格、不平等的封建婚姻制度束缚
报告显示,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从思想、文化和观念上积极大力倡导男女平等、恋爱自由、婚姻自主的新型婚姻观。1939年《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41年《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
1942年《晋冀鲁豫婚姻暂行条例》均确立了一夫一妻制原则,禁止包办强迫及买卖婚姻,强调结婚自愿原则,禁止童养媳。这些法律规定从制度上冲击了封建婚姻观念和婚姻模式,从法律上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颁布实施,使延续了几千年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彻底成为历史。在新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广大妇女摆脱了无人格、不平等的封建婚姻制度的束缚,大大提升了婚姻自主程度。
同时,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以爱情为基础的自主婚姻关系、以男女平等为基础的家庭关系逐步成为婚姻家庭的主流,以夫权和家长制为代表的旧社会家庭关系被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的新型文明家庭关系所替代。
报告认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家庭中男女两性平等状况明显改善,夫妻共同决策家庭事务逐步成为新时代社会文明风尚。
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家庭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
报告显示,进入新时代,党和国家更加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建设,重视发挥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因此,中国妇女正以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在家庭文明建设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独特作用。
报告认为,新时代,中国妇女获得了与男子平等的婚姻自主权和独立姓名权。旧中国,95%以上的婚姻是包办婚姻。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不断建立完善促进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制度,从根本上废除了封建婚姻制度对妇女的无尽歧视和多重压迫。《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明确规定保障妇女与男子在家庭生活方面享有完全平等的权利,
通过法制建设和法治家庭建设,倡导平等、文明、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禁止对妇女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同时,妇女还享有家务劳动补偿权和离婚损害赔偿权等。中国妇女自主婚姻程度大大提高,妇女离婚和再婚的权利得到保障。
姓名权是一项重要人权。旧中国男性姓氏是家族传宗接代的独一标志,妇女出嫁前大多没有正式名字,出嫁后随夫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保障夫妻双方拥有平等的姓名权,子女随父姓的旧习俗一去不复返成为历史。当今的中国特别是在城市,子女随母姓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中国女人的家庭地位3
一、女性的社会地位和在家庭中的地位
中国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向来不高。宋代以来女性家庭地位低下的一个典型表现就是摧残女性的缠足现象,它首先是为了取悦于男子的审美需求和性欲偏好,同时迫使女性深居闺房,不问世事,禁锢家中,成为男性的家奴和性奴。[2]有西方学者认为,“缠足是一种政治机制,
它反映和存续了妇女社会和心理的劣势;缠足将妇女牢牢地固定在特定的位置、特定的功能”,而且缠足又“是公众态度,是大众文化──它是10个世纪中数以百万计的妇女作为真正的女人的生活方式的关键所在”。[3]
“五四”运动以来,缠足现象逐渐废止,“新文化运动”带来了许多新的风气,但家庭中的夫权观念、女性的相夫教子功能和女子的“三从四德”文化,在民国时期一直占据主流。在夫权主导下的家庭里,妻子必须听命于丈夫,女儿必须服从于父母,媳妇必须听命于公婆,
许多女性的家庭权益被严重侵犯。尤其糟糕的是,家庭中侵犯女性权益的`主要侵害者常常也是女性──如婆婆、后母。“多年媳妇熬成婆”的婆婆们经常以一种不健康的心态,重复自己的婆婆当年的压迫手段,甚至变本加厉地侵犯媳妇的权益和人身自由。后母虐待非亲生之女儿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即便在家中未遇到婆婆或后母的迫害,女性也得面临代表父权的父亲和公公的压力,男性家长经常任意剥夺女性婚姻自主和经济自主的权利。
1949年以后,妇女的社会地位得到了改善,但妇女解放运动并未深入到家庭之中,政治运动的风暴也未危及家庭中男人的优越地位。虽然传统文化鼓吹的“三从”(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文化受到明显的冲击,
但在毛泽东时代女性却又多了另外的“二从”,即“从国家”、“从单位”[4]、1950年代,许多女性面临“组织上”的压力,在革命的名义和强制之下,被迫服从组织“分配”,与“首长”们结合。
政府公然容许和容忍那些“老革命”喜新厌旧,抛弃老家的“黄脸婆”妻子,与年轻漂亮的城市小知识女性结婚。“组织上”用这种方法对那些“革命英雄”实行了性补偿和性报答,但众多小知识女性却被“革命”当作“性礼物”和“性奴隶”无偿赠与,其自由恋爱的权利被剥夺了,而“首长”们结发妻子的合法权益也被“组织上”彻底破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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