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为何处处偏袒女性,法律是保障我国公民最基本的需求,保护我国公民最基本的权益保障,却有人说法律不公平,说法律偏袒女性,法律为何处处偏袒女性。
法律为何处处偏袒女性1
一、我国民法典是怎么保护女方的
1、我国民法典以离婚诉讼中对男方离婚诉权在一定的时期予以限制的方法保护女方,那么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如下:
(1)女方在怀孕期间;
(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
(3)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2、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确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具体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可以参看审判实践,具体审判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
二、适用保护女方需要注意什么
1、这一规定只是在一定时期剥夺男方提出离婚请求的权利,即仅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以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上述期间界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
2、仅在离婚诉讼中男方提出离婚时发挥作用,所以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女方提出离婚,则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一般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多出于某些特别紧迫的原因,如果法院不及时受理女方的'离婚请求,更不利于妇女、胎儿及婴儿的身心健康。
3、在“确有必要时”时,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所谓“确有必要”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被理解为:男方有正当理由、女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或有重大的紧迫事由时。
如女方与他人通奸怀孕,男方坚持要求离婚。但即使如此,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也应注意保护妇女、胎儿和婴儿的身心健康。
法律为何处处偏袒女性2
民法典 妇女权益保障法
宪法
《宪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民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刑法》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明确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出现有关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劳动法》
《劳动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劳动法》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中,共有七条对女职工进行了特殊保护规定。
《就业促进法》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
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妇女权益保障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妇女权益保障法》
对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该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五条进一步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法律为何处处偏袒女性3
一、女性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女性平等权是我国女性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我国根本大法《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48条对女性平等权进行了专门的、一般性的规定。本条对女性平等权的.保障是一种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结合。
其中第48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该款规定强调了形式平等,要求个体所享有的各方面权利不能因男女性别而有差异;
第48条第2款则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该款强调实质平等,充分认识到女性在社会结构中的特殊地位和生理特点,改善女性在工作应聘、待遇、任职等各方面的不利处境,使女性获得更多有效保护,也让女性充分了解自己享有的权利并具有维权意识。
宪法第48条作为指导性、纲领性的条文规定了女性基本的平等权,将保护妇女权益、同工同酬等基本权利作出了重要的、指导性规定。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女性就业难、同工不同酬等歧视性待遇,妇女可以结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依据来维权。
《宪法》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从女性的特殊性以及历史传统与现实而言,女性一直处于弱势地位。自古以来传统的父权思想,将“生儿育女”“相夫教子”视为女性的天职,女性的生活重心往往被局限在“家庭”之内,而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另一个重要角色就是母亲,宪法保护母亲、儿童、老人等家庭成员中的弱势者。
二、女性平等权在各部门法中的保护
(一)民法典对女性的保护
1.女性在婚姻家庭中享有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结婚自愿、知情权、人身财产安全、对子女平等的监护权、有权获得夫妻共同财产等各种权利。涉及法律以及司法解释规定较多,以下仅列举个别条文供大家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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