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官方出台鼓励早婚早育的政策,早婚、早育,无论对个人,对子女以及对社会和国家都有害无益,早婚早育的情况更可能会发生在较贫穷的社区和农村地区,下面来了解研究早婚早育的目的。
研究早婚早育的目的1
近期官方出台鼓励早婚早育的政策,主要是为了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问题,以及缓解劳动力短缺的现状。这项政策的目的是鼓励年轻人早婚早育,从而增加生育率,提高劳动力供给,并且能够避免人口结构失衡所带来的诸多社会问题。
然而,这项政策可能面临许多挑战。首先,由于现代社会的生活节奏加快,年轻人的婚姻观念已经发生了变化,他们更愿意在事业和财务状况相对稳定之后再考虑婚姻和生育。其次,年轻人在就业、购房等方面的压力也会影响到他们的生育决策。此外,女性的教育程度提高,进入职场的.比例也不断提高,这也会影响到她们的生育决策。
因此,要想让这项政策取得成功,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通过政策和措施来消除年轻人生育的后顾之忧。比如,政府可以出台更加灵活的育婴假政策、提供更多的育婴服务和托育服务等。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年轻人的婚姻和生育观念教育,让他们认识到早婚早育的重要性和优势。
总的来说,鼓励早婚早育的政策有其积极意义。我认为鼓励早婚早育的政策的成功与否,取决于政府和社会各界能否提供足够的支持和保障,以满足年轻人的生育需求。
如果政府能够出台更加灵活的育婴假政策、提供更多的育婴服务和托育服务等,同时加强对年轻人的婚姻和生育观念教育,让他们认识到早婚早育的重要性和优势,那么鼓励早婚早育的政策有望取得一定的成功。
但是,鼓励早婚早育的政策仍然面临许多挑战。年轻人的生活方式和婚姻观念已经发生了变化,加之就业和经济压力等问题,他们很难立刻改变生育观念和行为。
因此,政府和社会各界需要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考虑到年轻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采取措施来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提高他们的生育意愿和信心。
鼓励早婚早育的政策有望取得一定的成功,但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并且需要在政策落实过程中注意到年轻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研究早婚早育的目的2
早婚一般指男女未达到法定婚龄,不进行婚姻登记,而按照习俗举办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现象;早育指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生育行为。在中国,女性早于20岁、男性早于22岁的婚育行为可被界定为早婚早育。
早婚早育是高收入、中等收入和低收入国家都存在的全球性问题,可能会受到社会文化传统、个人教育水平和家庭经济情况等因素的影响。
缺乏避孕意识和避孕药具,也是早育现象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早婚早育对个人身心健康、幼儿健康与发展乃至社会发展都会产生巨大影响。我国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到了与早婚早育相关的内容,保障了我国公民在婚姻和生育方面的合法权益,避免公民被迫早婚早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正)明确提出,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预防早婚早育是全面性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
主要涉及生殖过程、避孕方法、早婚早育的后果、相关法律规定、性与生殖健康权利等内容,帮助青少年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避免发生早婚早育现象。
成因
社会文化传统
全球范围内普遍存在性别权力不平衡的问题,早婚的`女性难以与丈夫进行有效的沟通。在一些社会中,少女被视作“传宗接代”的工具,会面临早婚早育的压力。在最不发达的国家,至少有39%的少女在18岁之前结婚,12%在15岁之前结婚。某些社会中,女性的受教育和就业机会有限,而婚姻和生育是她们为数不多的选择。
在中国,早婚早育是一种文化传统,来自于“早办事”(即早结婚)的文化预期和“早生贵子”的期许。
我国的传统文化中还有“成家立业”的社会期许,不将个人的成年作为独立生活的开始,而默认将结婚作为一个人的“成年礼”。婚育意味着新家庭的成立,经营自己的新家庭就意味着子女脱离父母的帮扶。
避孕的缺乏
未接受全面性教育的儿童青少年可能缺乏从何处获取避孕药具以及如何选择、使用各种避孕方法的知识,甚至对其存在一定的误解,导致他们无法正确有效地采取避孕措施,从而容易发生非意愿妊娠。
在一些地区,限制性的法律和政策要求根据年龄或婚姻状况提供避孕药具,早婚的儿童青少年群体则被排除在外。另外,部分卫生工作者也持有偏见,拒绝承认儿童青少年存在生殖健康需求,拒绝为其提供避孕药具。
儿童青少年还可能由于资金限制而无法获得避孕药具。此外,由于其年龄尚小,可能缺乏确保正确和持续使用避孕措施的意志力和自主权。这些因素都会造成早孕、早育状况的发生。
家庭经济
早婚早育的情况更可能会发生在较贫穷的社区和农村地区,在这些地方,早婚早育往往被视作保障没有自主生产资源、生活在极端贫困中的女性生存的一种方式。
此外,早婚早育也有可能是家庭换取经济利益的结果,年轻的新娘可以只准备较少的嫁妆,从而减少女方家庭支出。但这样的选择反而造成了贫困的循环,贫困使得早婚早育者的受教育权无法得到保障,这又导致工作与谋生技能的缺失或低下,进一步加剧了贫穷。
在少数国家中,也存在富裕家庭的早婚早育现象,在这些家庭中,早婚早育主要被看作同一社会经济阶层的家族维持财富的方式。
研究早婚早育的目的3
一、早婚早育原因
造成早婚早育的原因很多,多发地主要集中在边远乡镇的农村,由于交通闭塞,文化欠缺,认知闭塞。加上婚姻管理工作相对薄弱,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等等因素也直接造成了早婚早育的情况。
(一)传统婚育观念和习俗的惯性作用。任何观念和习俗都有继承性和惯性作用。虽然解放后由于《婚姻法》的贯彻实施和提倡晚婚晚育、实行计划生育人们的传统婚育观念发生了变化,但随着改革开放人民群众的思想空前活跃,农村中行政方面的干预却日益削弱,政治思想教育和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也相对薄弱,使一些已被抛弃了的传统婚育观念和习俗又死灰复燃。
而人口和劳力多的家庭-一般地说经济收入多、致富快,这种情形强烈地刺激着人们早婚早育以便“早养儿子早得济”、“早结婚早成家,早生孩子早发富”、“早生贵子”、“重男轻女”。
(二)农村的家庭经营方式使一些家庭迫切需求劳力。在我国农业和多种经营业基本上仍是以手工操作的体力劳动为主,农村全面实行的联产承包责任制仍然是一家一户的生产经营方式,使家庭劳动力的多少、直接关系到家庭收入的多少。
这在客观上就要求家庭要有劳动力,而且最好是男劳动力。因此,早婚早育多育、生男孩就成为一部分农民的强烈愿望。
(三)晚婚晚育的宣传教育放松。1980年颁布 《婚姻法》,对男女青年的结婚年龄从1950年的男20岁、女18岁提高到男22周岁、女20周岁,同时还明确 “鼓励晚婚晚育”。我国所提倡的晚婚,但不少人把动员晚婚晚育与执行《婚姻法》对立起来,认为“晚婚合理不合法”,而到了法定婚龄就登记结婚是既合理又合法。
还有人对晚婚晚育整个生育环节中控制人口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认为“反正生一个,迟生早生都一样”。因而,主管登记的民政部门只坚持法定婚龄,很少进行晚婚晚育的宣传教育,计划生育部门也难以坚持晚婚晚育,在宣传动员、鼓励晚婚晚育和限制早婚早育工作方面有意无意地有所放松。晚婚晚育在人们的思想意识中日渐淡漠,使人们早婚早育的心理和行为滋长蔓延。
(四)法制观念淡薄。不少农民虽然知道有《婚姻法》,但知之不详,守法意识淡薄,加上几千年来早婚早育习俗的作用,认为“男大当婚,女大当嫁”, “结婚是个人的私事”,只要双方愿意,亲戚朋友知道,至于年龄大小、登记不登记都无关紧要。
加上农村中较普遍存在着的事实婚姻未能依法处置,更使不少青年未到法定婚龄、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已形成事实婚姻,早婚私婚、早生私生的现象日益增多。
二、早婚早育的危害
七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农村中早婚早育的现象渐趋严重,到目前边远农村和城乡结合部这种状况还依然存在。早婚早育一是加剧了人口世代间隔缩短,影响到的人口正常控制;
二是不利于妇女和儿童的身心健康,影响人口综合素质的提高;三是在一些偏僻的地区,早婚早育还诱发了订“娃娃亲”等陋俗。
三、存在的问题
(一)有关的法律缺乏具体规定。现行《婚姻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但相关法律法规,如《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婚姻登记暂行工作规范》,对于早婚早育都没有任何处罚规定。因此基层在查处早婚早育时感到无法可依、并形成违法难究的状况。
(二)基层工作缺乏专职人员。乡镇的工作事无巨细、缺少专门负责婚姻登记的管理人员,日常的婚姻登记都基本上不能做到相对固定,连规定的登记时间都无法保证,相关婚姻法律法规宣传就基本上是空白,因此对早婚早育更无力去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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