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欠债老婆不知情被告上法庭

时间:2024-11-09 17:45:48 家庭 我要投稿

  如果老公对外明确表示是个人债务,那么妻子不用偿还。

  老公欠债老婆不知情被告上法庭1

  如果老公对外明确表示是个人债务,那么妻子不用偿还,如果没有明确说明是个人债务,那么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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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观点:

  一、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和立法精神,规定举证责任由债务人承担。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八条的规定和《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都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个人债务的,丈夫或者妻子一方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二、结合本案实际,原告是否与被告丈夫约定此债不被被告知道,该隐瞒的是否与被告丈夫的个人债务约定?

  我国婚姻法和婚姻法两种司法解释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或妻子一方所负债务是否为个人债务的'认定最重要的一点是看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支出。

  这一点债务人应该证明。 债权人借钱给债务人后,对该款项失去了实际控制,无奈要求债权人监控该债权的使用方。

  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或妻子一方隐瞒另一方在外借款,只能违背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 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保证债权人的利益。

  丈夫或妻子一方隐瞒另一方在外借款是对夫妻之间伤害感情,可能违反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但对第三方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老公欠债老婆不知情被告上法庭2

  法律主观:

  看情况。 债权人 就一方婚前所负 个人债务 向 债务人 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这种情况不会抓妻子。但是如果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应当共同偿还,这种情况 强制执行 就有可能会抓妻子。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 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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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 ,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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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欠债妻子怎样自保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妻子可以不承担偿还责任。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目前,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主要依据的法律规定来自于两方面: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其他规定情形的除外。”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巳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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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贷纠纷案中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的认定,首先应当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为一个基本处理原则

  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同时还有两个因素需考虑: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该债务有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这两个因素,属于基本原则的例外情形。如果一方有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如何认定债务人配偶的连带责任,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方借款从事经营活动的。夫妻一方借款从事经营活动的,除该借款是从亊个体工商、农村承包经营活动外,其所担负的债务

  应以一方是否经对方同意,借款一方所从事的经营收人是否已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为标准来考虑该债务的偿付,另一方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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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夫妻一方为与朋友合伙开办企业向他人借款,若另一方不知该借款事实,且该合伙企业还未产生效益或借款的一方将企业收入他用。那么,对该债务就不应确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偿付。

  ⑴一方借款是否是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对于该类借款,首先应当了解夫妻一方的借款目的是什么,“为家庭共同生活”有几种情况:如购买家庭生活必需品(维持生计、解决温饱〉、药品或住院治疗费用

  购买夫妻共同居住的商品房等;“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应包括:一方为与自己有赡养义务关系的人的正常生活费用的借款,如为己方的父母赡养费用的借款;

  为履行与己方袍抚养义务的了女正常生活、学4所需的借款。一方的借款是否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去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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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该类借款,应当考虑夫妻间不当借款权力的行使问题,一方借款未经对方同意,将借款用于资助与其没奋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以配偶一方是否同意为前提认定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智力投资之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中-方借款为上大学、出国留学或为学某项技艺等。对这种夫妻智力投资借款,不能一概而论,应对进行智力投资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收益情况而定。

  比如,一方为另一方出国留学到处筹款,借了大量债务,离婚时一方并未受益,应视为出国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出国方自己负责偿还。如果一方学习专业技术、技艺后,利用所学之长赚得的钱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其债务也应属夫妻共同务。

  (二)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个人财产清偿:

  ①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③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人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④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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