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要离婚要注意哪些问题,生活中,许多已婚女性因为在婚姻感情里受到许多受害,便会离婚。而离婚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需要办理的手续非常多,下面给大家分享女方要离婚要注意哪些问题!
女方要离婚要注意哪些问题1
1、女方离婚注意事项有:
如果是协议离婚的,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经过冷静期,申请办理离婚证;
如果是诉讼离婚的,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判决准予离婚的,判决生效,解除婚姻关系。
2、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夫妻离婚女方要给抚养费吗
1、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后,女方不要孩子,女方是要给抚养费的。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离婚有没有必要请律师,请律师的好处?
如果你和对方在案件事实上各执一词,且证据混乱,或者法律问题比较疑难,又或者案件结果对你的影响特别大的,那还是有必要请律师全程参与。
律师一般在民事纠纷中能替你干两件事:
(1)跑腿处理杂务。
比如立案、缴费退费、收发法院材料、与书记员和承办法官沟通、调解、出庭等。
(2)帮你答疑解惑,减少败诉风险,提高胜诉概率。
比如你可以让律师分析、支招,告诉你什么事情能说能做,什么事情不能说不能做,该不该提前保全公证,以及律师可以帮你写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清单质证意见;
在法庭上跟对方你来我往的辩论,向法官陈述观点,然后和对方拉扯谈判调解等。
总而言之,正经的律师对客户当事人的作用就是,节省时间精力,提高效率,最大化维护合法权利。
女方要离婚要注意哪些问题2
1、离婚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
2、贷款房屋的约定和处理。
3、银行存款的约定和处理。
4、股票的约定和处理。
5、公司股权的约定和处理。
6、给付金钱义务约定和处理。
7、孩子抚养费的约定和处理。
8、探视权的约定和处理。
9、关于户口的约定处理
具体解释:
1、应详细、准确填写夫妻双方的有关身份资料
填写离婚协议书应准备的填写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户籍住址、常住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这样能在法律的角度上弄清楚离婚双方的基础信息,确保双方当事人填写的离婚协议书是唯一的。
2、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原因应作出简要表述
对离婚原因应作出相关的描述,如果是因为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或者(或妻)一方因婚外情等原因也可以进行描述;
因为这关系着可能存在无过错一方在离婚后发现其他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时,以另一方存在婚外情导致离婚存在过错为由,在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主张分得该财产大部分或全部。
3、填写离婚协议的主要内容
而离婚协议书主要的内容包括共同财产分割、个人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权等,这几项都是离婚协议书上的关键内容,财产如何分割,以及孩子抚养权等应作出相关的'约定。而这些都是离婚协议书注意事项的相关内容。
虽说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但女方既然决定了离婚就得打起精神来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权益,也为自己的过去做个干脆利落的了断。
民法典实施后,离婚必知的9个注意事项!
1、协议离婚设置三十天离婚冷静期
为减少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稳定,《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设置“离婚冷静期”的条款。
即协议离婚的流程将会变成:
(1)递交申请: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向民政局递交离婚登记申请。
(2)冷静期30日:等待三十天,三十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向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即协议离婚未达成。若均未撤回离婚申请,则进入下一步。
(3)抉择三十天:在接下来的三十天内,双方要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如果在这第二个三十天内,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领离婚证,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对于冲动离婚的当事人来说,离婚冷静期能够给双方再次慎重考虑的机会。
2、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姻可撤销
《民法典》修改了原本婚姻无效的事由,原规定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再是结婚的障碍,是否结婚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保障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
如果一方在婚前隐瞒了重大疾病的情况,另一方有权提出撤销婚姻,恢复自由身,并且作为无过错方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但如果一方在婚前知道另一方重大疾病的情况,且自愿结婚的,法律会保护双方的选择权,婚姻就不会被认定为无效。
为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利益,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进一步明确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民法典》将劳务报酬和投资收益明确列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是因为劳务报酬和工资、奖金的性质是相似的,均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收入,而投资收益较为复杂,投资收益既指夫妻一方利用共同财产进行投资所获的收益;
也包含一方利用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进行投资活动所获得的收益,比如炒股、基金理财等产生的收益均属于共同财产,虽然个人婚前的本金不属于共同财产,但婚后产生的投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
4、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婚姻法》没有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民法典》对此作出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简单说,如果一笔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且不是出于夫妻俩共同的决定,那么这笔钱就不你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5、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在《婚姻法》中仅限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情况。
《民法典》新增加了一项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的”。也就是说,将自由裁量权交给法院,像出轨、一夜情、与他人非婚生子等情形,在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时,都有可能作为考虑的范畴。
6、全职太太离婚补偿得到明确
《婚姻法》中对于全职太太离婚时的补偿规定,只有在“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条件下,一方因付出较多义务才有权请求另一方补偿。
由于这一条的可操作性较低,因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删掉了对于“离婚补偿”的限定性条件。
新规定施行后,离婚补偿只要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离婚时就有权提出“离婚补偿”。这是从法律的层面,对全职太太的权益保障。
7、“挥霍”共同财产过错方可不分或少分财产
《婚姻法》中规定如果离婚时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和伪造债务的情形,可以对该方不分或者少分财产。
在《民法典》新增了夫妻一方存在“挥霍”共同财产的情形,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可对过错方不分或少分财产。
作为夫妻,婚后的生活应当彼此分担与付出,任何一方都不能以挥霍的方式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
8、确定二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
《民法典》将《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可操作性。
9、久拖不判离得以解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一款“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即如果第一次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男女双方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的话,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
这为那些被故意拖延离婚,无法从不幸婚姻的泥潭中挣脱出来的人提供了一个可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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