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上班时间为上午8~12点,下午2点30~5点30,因地区不同,其具体的时间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
民政局上班时间1
民政局,是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履行着“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群众解愁”的重要职能,主管救灾救济、双拥优抚安置、民间组织管理、基层政权建设、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区划地名等工作。
拓展资料:
成都市高新区民政局天府大道北段18号国际商务广场028-82829116(民政局);028-85122994(婚姻登记处)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一般来说,民政局与事业单位工作时间相同,周一至周五,周六周日休息,除了国家法定节假日会做调整之外,基本不会发生改变。
工作日上班时间大致是9:00-11:30,14:00-17:30,不同地区的上班时间会有所不同,具体还是要根据当地民政局上班时间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民政局上班时间2
一、民政局上班时间
一般为周一至周六9:00-11:30,14:00-17:30(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外)。
元旦:1月1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春节:2月15日至21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11日(星期日)、2月24日(星期六)上班。
清明节:4月5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8日(星期日)上班。
劳动节:4月29日至5月1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28日(星期六)上班。
端午节:6月18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中秋节:9月24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9月29日(星期六)、9月30日(星期日)上班。
二、民政局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
三、民政局登记结婚流程
1、确定民政局
首先需要办理结婚证的双方男女共同到其中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进行结婚证的办理。
2、网上预约
双方将结婚登记日定下之后,可提前网上查询一下自己要去办理结婚证的那天,民政局是否有预约
因为如果是很吉利的日子的话,是很有可能提前预约满的',因此最好是提前一个月在网上进行预约,如果是普通日子的话,只要避开周末去民政局办理结婚证都可以随时去。
3、拍结婚证照片
注意拍摄结婚照片时不要穿大红色的衣服,也可以自己带3张二人的免冠合照。
4、提出申请
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5、审核资料、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民政局上班时间3
一、离婚新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具体对离婚作出了以下新规定:
1、新增了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若一方对离婚反悔的,可以在30日内撤回离婚申请;
2、明确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又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3、增加了夫妻一方挥霍财产,离婚时法院可以给其少分或者不分给挥霍一方共同财产。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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