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关系称呼

时间:2023-07-09 23:10:38 家庭 我要投稿

  家庭关系称呼,家庭称谓是指一个家庭,亲戚之间,历史形成了传统的亲族传承关系,互相之间根据辈分沿袭而固定成各种称谓,下面分享家庭关系称呼有哪些?

  家庭关系称呼1

  家庭关系称谓有:

  1、(父亲的祖父祖母,即父亲的爷爷奶奶)称呼:曾祖父,曾祖母自称:曾孙,曾孙女。

  2、(父亲的父亲母亲)称呼:祖父,祖母=爷爷,奶奶自称:孙子或孙女。

  3、(父亲的后妻)称呼:继母自称:继子,继女。

  4、(父亲的大哥及其妻子)称呼:伯父,伯母自称:侄子,侄女。

  5、(父亲的弟弟及其妻子)称呼:叔父,婶母自称:侄子,侄女。

  6、(父亲的姐姐或妹妹及其丈夫)称呼:姑妈,姑父自称:内侄。

  7、(比自己年长的父亲的侄子及其妻子,侄子即是父亲的兄弟姐妹的儿子)称呼:堂兄,堂嫂自称:堂弟或堂妹。

  8、(比自己年少的'父亲的侄子及其妻子,侄子即是父亲的兄弟姐妹的儿子)称呼:堂弟,堂弟媳自称:堂兄或堂姐。

  9、(比自己年长的父亲的侄女及其丈夫,侄女即是父亲兄弟姐妹的女儿)称呼:堂姐,堂姐夫自称:堂弟或堂妹。

  10、(比自己年少的父亲的侄女及其丈夫,侄女即是父亲兄弟姐妹的女儿)称呼:堂妹,堂妹夫自称:堂兄或堂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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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母亲亲属的称呼

  1、(母亲的祖父祖母,即母亲的爷爷奶奶)称呼:外曾祖父,外曾祖母自称:外曾孙,外曾孙女。

  2、(母亲的父亲母亲)称呼:外祖父,外祖母=姥爷,姥姥自称:外孙,外孙女。

  3、(母亲的后夫)称呼:继父自称:继子继女。

  4、(母亲的哥哥或弟弟及其妻子)称呼:舅舅,舅妈自称:外甥,外甥女。

  5、(母亲的姐姐或妹妹及其丈夫)称呼:姨妈,姨父自称:外甥,外甥女。

  对自己的兄弟姐妹亲属的称呼:

  1、(哥哥及其妻子)称呼:哥哥,嫂子自称:弟,妹。

  2、(弟及其妻子)称呼:弟弟,弟媳自称:哥哥、姐姐。

  3、(姐及其丈夫)称呼:姐姐,姐夫自称:弟弟,妹妹。

  4、(妹及其丈夫)称呼:妹妹,妹夫自称:哥哥,姐姐。

  5、(姑夫舅父姨夫的女儿及其丈夫)称呼:表姐,表姐夫自称:表弟,表妹。

  6、(姑夫舅父姨夫的女儿及其丈夫)称呼:表妹,表妹夫自称:表兄,表姐。

  对丈夫亲属的称呼

  1、(丈夫的祖父祖母)称呼:爷爷,奶奶自称:孙媳。

  2、(丈夫的父亲母亲)称呼:公公,婆婆自称:儿媳。

  3、(丈夫的哥哥及其妻子)称呼:大伯,嫂子自称:弟媳。

  4、(丈夫的弟弟及其妻子)称呼:阿叔,弟媳自称:嫂子。

  5、(丈夫的姑父姑母)称呼:姑父,姑母自称:内侄媳。

  6、(丈夫的舅父舅母)称呼:舅父,舅母自称:外甥媳妇。

  对妻子亲属的称呼:

  1、(妻子的祖父祖母)称呼:岳祖父,岳祖母自称:孙婿。

  2、(妻子的父亲母亲)称呼:岳父,岳母自称:女婿。

  3、(妻子的哥哥及其妻子)称呼:内兄,内嫂自称:妹夫。

  4、(妻子的弟弟及其妻子)称呼:内弟,内弟媳自称:姐夫。

  5、(妻子的姐妹及其丈夫)称呼:姨姐或姨妹,姨夫自称:姨妹夫,姨姐夫。

  家庭关系称呼2

  古代对丈夫的称呼

  第一老爷

  老爷可以指对神明的尊称,如“土地老爷”、“城隍老爷”。旧时对贵族、官员、富豪、士绅的尊称。成年男子的美称。对一家之主的尊称。员工对雇主的尊称。妻子对丈夫的尊称。

  《红楼梦》第三三回:“王夫人哭道:‘宝玉虽然该打,老爷也要保重。从这可以看出在古代往往是男尊女卑,所以一般有名望的家里妻子都会叫家里的顶梁柱为老爷。现代男女平等,已经很少有这个称呼。

  第二官人

  官人是宋代在夫妻间的称呼上称谓较多的朝代。宫廷中,出现了“官家”一词;平民百姓中,有了“官人”这一称谓。有的妻子称自己的'丈夫为“官人”。

  至今,民间仍对新婚夫妻戏称为“新郎官”、“新娘子”。最知名的代表人物就是:西门大官人。因此老婆最好不要叫丈夫官人,因为有一个名声非常丑的西门大官人摆在那里,这样叫非常的不好。

  第三相公

  看过京剧,越剧,黄梅戏的话,你一定会对里面不时就有的,拉长了声音的一声娇呼:“相公”印象深刻吧。也可见这个称呼古时之流行。

  这比“官人”又进了一步,已经不仅是“官”,而且是最高的官“相”了。男人的家庭地位由此达到极盛。

  在家的时候你也可以让你的老婆叫你一声相公嘛。这样既可以增加夫妻间的感情,又可以换换口味增加情趣,何乐而不为呢?

  第三郎

  在“良”右边加“阝”,变成“郎”;在“良”左边加“女”,衍成“娘”。“郎”就代表丈夫了。李白有“郎骑竹马来,绕床弄青梅“,义山诗有“刘郎已恨蓬山远,又隔蓬山一万丛”,花间词中有“问郎花好侬颜好”。

  “郎”多亲切的称呼阿!大家看过古代电视剧比如古代如何和某位男子定了终生结为夫妇,那他可以叫这个男子某某郎。比如段誉就可以叫段郎。

  第四郎君

  在汉代二千石以上官员得任其子为郎,后来门生故吏因称长官或师门子弟为郎君。到了后来郎君变成了古代妻子对丈夫的称呼。

  在京剧《孔雀东南飞》第四场刘兰芝走近焦仲卿,温存地问:“他郎君好容易请假回来,适才还是欢天喜地,忽然闷闷不乐,所为何来?”

  郎君这个称呼特别的温雅,也感觉很是浪漫。如果妻子突然对下班的丈夫说了句:”郎君你下班了,辛苦了。“不知道丈夫是何反应呢?

  第五良人

  古时夫妻互称为良人,后多用于妻子称丈夫。“良人”一词显示不出男女性别,妻子称自己的丈夫为“良人”;丈夫称自己的妻子亦为“良人”;从这儿可以看出当时男女地位大抵还是比较平等的,但这种不加区别也给夫妻间称呼带来很多不便。

  古诗里就有“妾家高楼连苑起,良人持戟明光里”。为何良人不归来,良人多好的称呼,可以试试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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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外子

  在宋代,妻子也有称自己的丈夫“外人”的,再文雅点的就叫称做“外子”,又简称“外”,如老婆给丈夫寄信,就叫“寄外”。

  丈夫则称自己的老婆的除“娘子”外,还称“内人”、“内子”。这都是那时的小资和伪小资们最喜欢喜欢的叫法了。你喜欢吗?

  第七先生

  先生是称呼,字面的意思表示:出生比自己早,年龄比自己大的人;另有先接触陌生的事物的意思,引申为先接触陌生事物的人,所以古代称别人先生有向别人学习的意思,达者为先,师者之意。

  后来丈夫,女子的配偶也就先生如:我先生、你先生、李家女儿的先生。汉刘向《列女传·楚于陵妻》:“妾恐先生之不保命也。”先生这词在现代用的还是比较多的,比如你接受自己的老公的时候可以说:“这是我先生..

  第八男人

  男人,这是最有归属感的叫法。通常必须加上定语,谓之“我男人”。可惜仅见于通常极具团队精神的乡下女人口中。

  虽然叫法比较粗俗,但是让自己老公听起来特别的舒服,应该这感觉特别有归属感。他就是我一生唯一的男人。她就是我一生唯一的女人,这多好啊!

  第九孩子他爸

  孩子他爸叫的好是委婉,当然了这种叫法肯定是有孩子的前提下了。而且一般都用于上了年纪的夫妻。孩子已经比较大了。

  而且这种叫法也是在乡村比较流行。孩子他爸虽然没有那么浪漫,但是非常有家的感觉,总之很多人应该都喜欢这样的叫法。

  第十老公

  “老公”,指丈夫的俗称、宦官的俗称、老年人的通称等。语出《三国志·魏志·邓艾传》:“七十老公,反欲何求!”。现代语义中“老公”一般特指丈夫的俗称。

  家庭关系称呼3

  一、家庭关系的定义

  家庭关系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人际关系,包括姻亲、血亲与收养关系。其多样性与家庭规模有关。核心家庭只有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兄弟姐妹关系;直系家庭要加上婆媳(翁婿)关系、祖孙关系;联合家庭还要加上妯娌、姑(叔)嫂关系等。

  二、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其主要内容是夫妻对于共同生活中的共同事务如住所、生活方式等拥有平等的决策权,夫妻拥有平等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共同承担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所有权、管理权、用益处分权,对子女拥有平等的监护权,在象征性语言上夫妻也没有等级秩序。

  夫妻关系依据是否具有直接财产内容可以分为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两种。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的人身权利义务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夫妻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2)夫妻都有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任何一方都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夫妻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三、祖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祖孙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

  (1)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2)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3)祖孙之间依据《继承法》的规定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四、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

  (1)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2)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3)兄弟姐妹之间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五、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主要有: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3)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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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5)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6)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六、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

  (1)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2)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3)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

  七、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依据《婚姻法》和《收养法》的有关规定,主要有:

  (1)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对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但对于养子女的姓氏,《收养法》规定可以随养父或养母的姓,经过协商同意可以保留原姓;

  (2)养子女和养父母的其他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子女和其他亲属之间权利义务的有关规定;

  (3)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暂停,在收养关系解除后生父母与生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

  八、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

  (1)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2)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3)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