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配偶子女的继承权

时间:2023-07-04 22:11:04 起名 我要投稿

  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再婚配偶子女的继承权1

  一、再婚后对方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形成扶养关系的就有继承权。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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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

  1、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必须经我国人民法院的裁定承认。

  裁定承认的,即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2、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

  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须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其原配偶的国籍证明。其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

  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其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

  再婚配偶子女的继承权2

  再婚夫妻子女有财产继承吗

  双方的子女没有直接继承权。

  1、亲生子女对自己的父母的财产有继承权。

  2、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继子女无继承权。

  3、婚前的财产是个人财产,婚后不会变为夫妻财产。

  4、有结婚证的合法夫妻之间享有对方财产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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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再婚配偶子女的继承权3

  1、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互为对方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再婚配偶与老人的子女平等地享有遗产的继承权。

  如果老人婚前对财产进行了约定,那就依照约定来认定;如未约定各自财产的权属,那就只能按照法律规定来认定。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 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年再婚后,夫妻个财产是指夫妻双在婚前各所有的`财产和其他夫妻个的特有财产。

  致包括以下个:

  (1)夫妻在婚前个所有的财产。如物、储蓄等。

  (2)夫妻双各为结婚所准备的各种物品。如家具、彩电、冰箱、VCD机等。

  (3)结婚登记前接受各亲友赠送的结婚礼品或结婚登记后接受的赠与特地声明赠与给的财产。

  (4)其他属于夫妻特有的财产。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军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产补助费,应归其本所有;医个使的医疗器具。也应属于夫妻婚后个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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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关于遗产的分配原则

  (一)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即各继承人在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和各自经济状况、劳动能力大致相同的情况下,对遗产应作大体均等的分配。

  (二)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分配遗产。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但是,属于继承人虽然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也愿意尽扶养义务,但由于被继承人有独立生活来源,明确表示不需要该继承人提供生活来源和劳务的情况;

  属于被继承人确实需要接受继承人扶养,继承人也愿意对其进扶养,但由于继承人本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人,因而无法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的情况,分配遗产时,不能取消或减少他们的应得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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