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婚闪离彩礼钱应该全退吗

时间:2023-07-13 02:10:22 情感 我要投稿

  闪婚闪离可以要求退回彩礼。

  闪婚闪离彩礼钱应该全退吗1

  虽说大家都明白结婚不易,且结且珍惜这个道理,但现在还是有很多的人在结婚这件事上一点也不慎重,甚至是把结婚当成儿戏看待,闪婚是常态,闪离更不罕见,这婚一结一离,人分开是分开了,可是彩礼怎么办,你觉得闪婚闪离彩礼钱应该全退吗?

  闪婚闪离并不被人们推崇,但是对于年轻人来说,闪婚就像是一种潮流,不过闪婚后的闪离就不一定了,毕竟很多闪婚的小夫妻发现两个人不合适,又闹着要离婚,这一来二去,可不就尴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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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且闪婚闪离后还有不少夫妻对簿公堂,他们可不是因为孩子或是感情,而是因为彩礼纠纷闹上法庭。

  前段时间网上有这样一则新闻,一对情侣相亲认识不到一个月,就办理了结婚手续,订婚流程都没走,两家就匆匆忙忙举行了婚礼,安排了两个孩子结婚。

  本来以为相亲认识的靠谱些,两个人接触的时间也够久了,但谁知道夫妻俩结婚还没过一个月的安稳日子,就闹了起来,死活要离婚。

  等了一月,婚离了,但是两家人又对簿公堂,至于闹上法庭的原因,就是当初给出去的彩礼。

  结婚的时候男方家给了女孩家八万八的彩礼钱,既然小两口结婚一个月不到就离婚,男方家肯定不愿意把彩礼白白给人家,于是问女方家要回彩礼钱,不过女方家也不是吃素的,彩礼钱给都给了,闺女也结婚了,难道就白跟你结了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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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种情况下,其实彩礼不必全退,毕竟是夫妻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钱也是一起用的,后来女方返还了部分彩礼。

  一般彩礼钱是订婚时男方给女方作为婚约的保证,属于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也就是两个人建立婚姻关系,但是在结婚后要求返还彩礼的.,一般不被支持。

  但是闪婚闪离的情况还比较特殊,比如说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这时候女方就得返还彩礼,或是男方婚前给付彩礼,离婚后生活困难的,这几种情况下女方是得返还彩礼的,如果彩礼用于两人共同消费,则不用全部返还。

  闪婚闪离后因为彩礼对簿公堂的案例可不是少数,很多时候因为年轻人头脑一热就结婚,结果不合适离婚又带来了一连串的后果,在感情这件事上,还是得谨慎为好。

  闪婚闪离彩礼钱应该全退吗2

  一、夫妻闪婚闪离,彩礼应当返还的情形:

  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虽然登记结婚,但没有共同生活,实质性的夫妻生活并没有开始,双方没有建立起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此时离婚应返还婚前给付的彩礼。从立法本意来看,认定共同生活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之间是否有共同生活为目的;

  (2)是否以一般夫妻共同生活的形式共同生活,并被公众认可其为夫妻;

  (3)夫妻之间有无性生活;

  (4)生活在一起时间是否达到一定长度;

  (5)夫妻之间是否建立起夫妻感情。

  这五个方面必须综合考虑,缺一不可。闪婚闪离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属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双方结婚后不符合上述中对于“共同生活”的概述,离婚时,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2、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1)“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是以因彩礼的给付导致给付人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为前提,司法实践中一般以低保线以上,中低收入线以下作为“生活困难”的标准。

  (2)虽然符合返还彩礼的情形,但并不意味着彩礼会如数返还。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返还数额时一般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彩礼数额、过错大小等情况,酌情确定返还的比例。若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为三种情况:

  ①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③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具体分析如下:

  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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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彩礼返还情况:

  1、彩礼具有明显的`目的性、习俗性和特定性,基于当地风俗习惯、以登记结婚为目的,男方按照习俗向女方给付一定的财物,其给付的成立是以最终结婚为条件;

  2、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双方当事人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且给付金额较大的,应当予以支持;

  3、但若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已经共同生活的,需酌情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生活情况,对返还请求予以部分支持或不予支持。

  三、恋爱期间给付的财物的认定:

  1、一般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表达感情,男方自愿并非迫于当地风俗习惯赠与,不以登记结婚为条件。比如男方出于自愿所给付的价值较小的物品、请客花费、逢年过节等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应当认定为赠与行为和人情行为,给付人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2、实践中,对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基于结婚目的发生的超过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通常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双方的家庭收入、相处时间长短、双方经济往来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后,再作出是否应予返还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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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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