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离婚后孩子能共同抚养 ,我们都知道孩子是一个家庭的未来,更是一个国家的未来,夫妻双方在离婚后,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是离婚案件的纠纷之一,下面我们来具体看看什么情况下离婚后孩子能共同抚养 。
什么情况下离婚后孩子能共同抚养1
离婚后孩子能共同抚养的情况包括以下四点:
1、共同抚养符合父母双方以及孩子的需求
父母在选择共同抚养孩子的时候,也应征求孩子的意见,若孩子只愿跟随一方的,那最好听从孩子的意见,有些父母只是想通过争取子女抚养权的途径来获得更多的财产,内心其实并不想抚养子女,所以共同抚养应该满足基本条件。
2、父母双方具有合作能力
父母双方具有合作能力是非常重要的,在抚养孩子的过程中,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都需要父母共同协商,如果对于孩子的教育方式有争议,父母双方也能够以孩子的感受为先,去协商解决这些问题。
3、共同抚养的`具体安排符合实际教养情况
在共同抚养模式下采取的具体安排有很多种,比如说同等时间安排或者轮流居住,又或是一方出钱出力另一方负责教养照顾,这些都要尽可能符合实际教养情况。
4、父母双方的能力、财力等方面较为接近
共同抚养模式有一个很现实的条件,那就是父母双方的能力、财力等方面较为接近,吐过父母一方的财力远胜于另一方,那么在争取孩子上就会有比较大的优势,可能就不会考虑共同抚养了。
夫妻离婚后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除了父母协商一致共同抚养子女,还有另外两种安排。
第一种就是最常见的子女由父或母方抚养,不抚养的一方支付其抚养费,相关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费用多少和支付的期限由双方协议决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第二种是由父母双方协商轮流抚养子女,如果这种抚养方式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也是可以的。
什么情况下离婚后孩子能共同抚养2
夫妻离婚孩子可以共同抚养吗
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提到了离婚后孩子共同抚养权法律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2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2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