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为职业的定义

时间:2024-10-05 13:20:48 生活 我要投稿

  赌博为职业的定义,以赌博为业,从字面上理解是指以赌博为常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那么如何看待呢,下面是一些分析赌博为职业的定义。

  赌博为职业的定义1

  一、“以赌博为业”认定为赌博罪的实务分析

  通过聚法案例网络数据库,笔者以赌博罪案由,本院认为部分含“以赌博为业”为检索条件,共检索出相关裁判文书384篇,一一筛选并剔除“聚众赌博”案例、接受投人投注“六合彩”被认定为“以赌博为业”案例,后得出纯粹的参赌人员(绝大部分为自己参赌,部分为帮助他人参赌)被认定为“以赌博为业”构成赌博罪的案例共41件。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笔者试图揭示司法实务中,单纯参赌人员被判定为赌博罪的规律及辩护律师如何有效做好相应的辩护工作。

  1.从地域分布来看。定罪数量最多的前五位依次为:河南省9件,占比21.95%;广东省6件,占比14.63%;福建省5件,占比12.19%;江西省4件,占比9.76%;河北省3件,占比7.32%。其他省份,除广西、山西各2件外,湖北、江苏、贵州、安徽、四川、辽宁、浙江、甘肃、吉林、山东各1件。不难看出,排名前五位的省份数量超六成,单纯的参赌人员被以赌博为业认定为赌博罪的刑事风险,在这些省份也较高。

  2.从具体的量刑来看。仅有三件在两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这三件案均为网络赌博,其中,二件参赌次数二百余次,银行流水近千万,量刑最重的为二年六个月,投注金额达三亿元之多。在一至二年有期徒刑量刑的案子有六件,主要理由为长期赌博、投注金额过亿,但也有获利20余万者。近八成案件,量刑均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3.从入罪的情节来看。司法机关在认定被告人构成“以赌博为业”的赌博罪时,通常是根据行为人赌博的`持续时间、次数、赌资金额大小来认定,但也不乏宽泛的长期赌博、赌博获利、借钱赌博、帮他人赌博下注等情节。更有甚者将连续三天参赌,赌资不超过3万元的赌博人员,认定为以赌博为业【参见(2012)澄刑初字第102号邹顺章、蔡惠东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此外,也存在将已经多次受过行政处罚的参赌人员,再次评价为以赌博为业,进而认定构成赌博罪的情形。上述两个案例,笔者认为,已经完全违背了以赌博为业构成赌博罪的真正内涵,显然存在错判。

  4.从赌博行为持续的时间来看。连续6个月以上参与赌博的有20件,约占全部案件数的50%,赌博行为持续时间不足六个月或者仅宽泛的描述为长期或多次赌博的也有近五成。其中,持续时间较短的有一个月,七天,甚至一天。

  二、刑法中“以赌博为业”的内涵界定

  近年来,随着线下赌博向线上赌博的延伸,网络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已成为公安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之一。参与网络赌博的对象,通常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准确界定“以赌博为业”的内涵,才能更好的解决参与网络赌博或线下赌博的参赌人员是否构成赌博罪这个大问题。

  从理论上来说,“以赌博为业”的内涵,也是纵说纷纭。有学者认为,“以赌博为业”,应指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既包括没有正式职业和其他正当收入而以赌博为生者,也包括那些虽有职业或其他一定的经济收入但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经济来源的人(参见:贾建平:以赌博为业犯罪的认定及相关问题研究)。但该解释仍然无法解释逢赌必输者或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共同赌博,高收入者可能无法符合上述条件而导致的法律适用不平等问题。

  笔者认为,赌博罪应是刑法理论中的常业犯,即行为人以营业为目的,具有长期反复实施同种违法犯罪行为,集合成一罪的犯罪形态。“以赌博为业”中的“业”既包括专职,也包括兼业,即无论行为人是否有正当职业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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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参赌人员特别是网络参赌人员如何应对可能面临的刑事风险

  随着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网络化、信息化、国际化,我国周边地区出现了大量以我国公民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赌场,同时这些赌场也逐渐由线下转为线上,如皇冠网、百家乐、时时彩等赌博网站。这些赌博网站的服务器通常在境外,通过在国内招募代理人,发展会员,接受会员投注,吸引国内赌客。由于这些网站的服务器在境外,公安机关往往要借助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方能收集相关犯罪证据,抓获有关涉案嫌疑人,进而对这些网站予以打击。

  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举报或者自行发现相关网络赌博犯罪线索时,在侦查办案初期,通常会将该赌博网站上的注册账号或与涉案嫌疑人有关的银行账号进行冻结,以及时控制涉案资金流向。赌博网站上的参赌人员,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后,通过向银行查询原因,才现是被公安刑侦冻结,此时他们才感受到潜在的刑事风险。

  面临潜在的刑事风险,笔者认为,网络赌博的参赌人员可以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第一,及时联系专业刑事律师,详细向律师说明自身参与赌博的相关情况。

  包括赌博网站的具体情况、参赌次数、时间、投注金额、金额来源等。专业律师了解相关情况后,方能根据行为人自身参赌情况结合案发地司法实务现状,作出准确的预判并提供有效应对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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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切勿盲目自首。

  由于赌博网站牵涉到人员数量多,部分赌博网站注册会员几十万甚至上百万,涉案区域广,公安机关收集证据、调查案件往往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此时,对于一般的参赌人员,办案人员可能根本无暇去关注你。但如果自己的银行卡确实被冻结了,应在律师的指导下,即使自首,也应获得最大程度上的量刑减免。

  第三,调整自己的心态,从容应对可能面临的风险。

  赌博是违法行为,当你参与网络赌博的第一次起,你就应当意识到这种风险。对于赌博持续时间长、投注金额巨大的参赌人员,最大的刑事风险则可能是“以赌博为业”构成赌博罪的风险。公安机关的调查,与当事人的辩护准备是两个不同方向的应对,要及早准备,必要时可以提前委托律师介入。该来的总会来,调整心态,做好自己每一天的工作,静待。

  赌博为职业的定义2

  一、法律分析:

  以赌博为业,从字面上理解是指以赌博为常业。司法机关在认定“以赌博为业”的赌博罪时,通常是根据行为人赌博的持续时间、次数、赌资金额大小来认定,但也不乏宽泛的长期赌博、赌博获利、借钱赌博、帮他人赌博下注等情节。“以赌博为业”中的“业”既包括专职,也包括兼业,即无论行为人是否有正当职业或收入。“以赌博为业”的核心内涵有

  二:一是赌博的'持续时间要求。

  行为人只有连续或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持续实施赌博行为,才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进而达到刑罚处罚的必要;二是赌博的赌资及危害后果要求。只有那些涉案赌资金额巨大,或者赌资来源个人或家庭主要收入,且对家庭生活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或者对社会造成其他重大的不利后果等才构成。

  赌博为职业的定义3

  三种类型的赌徒

  社交赌徒认为赌博是一种有效的娱乐活动形式,并且可以完全控制他们在赌博上花费的时间,金钱和精力。他们认为赌博的费用是娱乐费用。

  问题赌博者继续参与赌博活动,尽管由于赌博直接导致了负面影响。所有赌博成瘾者都是问题赌徒,尽管不是所有问题赌徒都有赌博成瘾。

  病态(强迫性)赌徒无法抵抗赌博的冲动。赌博不是钱; 这是关于赌博的行为。由于赌博,病态赌徒将经历几次严重的负面影响。

  赌博成瘾的阶段

  病态赌博是一种进行性疾病,具有赌博成瘾者可能经历的一系列阶段。

  获胜在这个阶段,病态赌徒可能会获得更多的胜利而不是损失和/或重大的“大赢”。由于这些频繁的胜利,赌博行为带来了兴奋。

  失败失败阶段可持续4至5年。这一阶段的赌徒开始下注更多的钱,并增加赌博的节奏和频率。他们可能会独自开始赌博; 使赌博成为逃避而不是社交活动。

  绝望绝望阶段可能是短暂的或拖延几年。在这个阶段,赌徒失去了控制赌博行为的能力。赌博不再是娱乐或金钱。在绝望阶段,一名病态赌徒将因赌博而经历多次负面影响,并感到无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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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赌博定义

  赌博被定义为在结果不确定时押注某些有价值的东西。赌博以多种形式出现,最常见的是:彩票,赌场(老虎机和桌上游戏),赌博(体育书籍和马书),互联网赌博。

  问题赌博是指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只要它对赌徒,他们的家庭,就业地点或社区造成任何负面影响。这包括危害,破坏或损害个人,家庭,教育和/或职业利益的赌博模式和相关行为(通常是财务问题)。问题赌博包括如下定义的强迫性和病态赌博。

  强迫性赌博是用来定义一个想要停止赌博的`成员的术语。强迫性赌博是一种疾病,本质上是进步的,永远无法治愈,但可以被逮捕。它消耗了个人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强迫性赌博有可能摧毁人生中有意义的一切。

  病态赌博无法抵抗赌博的冲动,这可能导致严重的个人或社会后果。病理性赌博是目前唯一包含在精神疾病诊断(DSM-IV)中的行为成瘾,并被归类为冲动控制障碍。

  追逐损失是指赌徒在失去大量资金后继续赌博,希望能够弥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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