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育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情况、血亲情况的法律证件,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公民有义务提供婴儿父母的真实信息,各助产技术服务单位要积极维护婴儿的基本权利,对单亲《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一定要严格、谨慎,从严把握。
(一)当事人能够提供父亲(非助产技术服务单位生育的,提供父母)与婴儿的亲子(DNA)鉴定书的,按照《办法》和《规定》要求办理。
(二)属于以下特殊情况的,可按照单亲家庭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1、在助产技术服务单位,非婚生育婴儿,当事人无法提供父亲与婴儿的亲子(DNA)鉴定书的,经婴儿母亲签字同意,并填写《声明》(附件2)后,可按照单亲办理,否则不予办理。
2、在非助产技术服务单位,非婚生育婴儿,当事人仅能提供父母一方与婴儿的亲子(DNA)鉴定书的,经当事人同意,并填写《声明》(附件2)后,可按照单亲办理,否则不予办理。
3、单亲《出生医学证明》只填写父母一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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