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是无限放大,在其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才须承担侵权责任。这些只是KTV知识中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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