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是房地产管理机关允许房地产开发商进行现房销售的标志。
房地产企业取得销售许可证1
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取得必须符合条件
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取得必须符合条件有:
1.开发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和使用土地批准文件;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
4.已通过竣工验收;
5.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已确定进度和交付日期;
6.物业管理方案已落实。找法网提醒您,买现房的好处在于可以比较清楚地了解房屋的现状,可以尽快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等。
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办理流程
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办理流程有:
1.申请,开发企业向市场股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书;
2.受理,市场股出具受理通知书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
3.初审,市场股初审开发企业提交的资料;
4.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后做出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5.发证,由主要领导签发后送达;
6.公示。
预售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有哪些区别
预售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的区别有:
1.两个证件的'适用对象不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适用对象是期房,另一个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适用对象却是已经盖好的现房。
2.两个证件的办理条件不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办理条件也是不同的。
房地产企业取得销售许可证2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维护购房者对商品房面积和房价计算的知情权,严格履行以下告知义务:
1、应在售楼处将有关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资料或测算资料进行公示,供购房者查阅,公示的资料包括: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建筑平面布置图。
2、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应向购房者提供《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表》;签订房屋交接书或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时,应向购房者提供《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表》;前述两表中《房屋公用部位建筑面积说明》中必须将分摊的共有部位全部列明,并能与建筑平面布置图对照查核。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上述规定履行义务的,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应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载入企业信用档案,进行公示并责令限期改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根据上述规定,取得销售许可证已超三年仍未销售完毕,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房地产企业取得销售许可证3
如何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根据国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全国已都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所谓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商品房未经初始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前,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均系商品房预售行为,必须持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以预订、预约、认购、定购等方式变相预售商品房的,均属无证预售行为。
上海市依照国家建设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递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须写明申请预售的商品房基本情况,其中包括具体座落、申请预售的房屋面积、幢数、编号等和申请预售的理由;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房地产权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6、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发的商品房基础验收合作证明或由已按规定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的`银行出具的商品房已完成其建筑安装工作量25%以上的证明;
7、与本市注册的银行签订的预售款监管协议;
8、水、电、煤等配套已落实的有关证明;
9、与建筑工程承包公司或施工单位签订的总承包合同或施工合同及工程进度计划;
10、商品房预售方案。内容包括:商品房座落、结构、装修与设备标准,预售计划、预售价格、地点与方式、交付使用日期等内容;
11、房屋使用公约,与所聘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公司的资质证书;
12、商品房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及建筑明细表;
13、经审核批准的自制商品房预售合同样本或采用市房地局制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标准文本的书面承诺
14、申请预售时上月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月报表;
外资企业还须提供外资委的企业批准证书。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单位是房地局。上海市房地局负责核发外销商品房、外资内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各区、县房地局负责核发内资内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如需预售内资内销商品房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提出申请;如需预售外销商品房、外资内销商品房的应直接向市房地局提出申请。
市房地局、区县房地局在受理商品房预售申请前,应将有关商品房预售条件、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程序和时限明确告知申请人;受理商品房预售申请后,对递交的各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进行审核,并对施工现场查勘,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不准预售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商品房预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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