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关系和指导关系

时间:2023-08-01 16:10:26 职场 我要投稿

  领导关系和指导关系,领导是指引和影响个体、群体或组织来实现领导者所期望达成活动目标的各种活动过程,是“领”与“导”的二重奏,是由“领”到“导”的转变,以下分享领导关系和指导关系。

  领导关系和指导关系1

  领导关系是隶属方(即领导方)可以命令、指挥和监督被隶属方(被领导方)的工作,指导关系指的是同一专业系统中上级主管业务部门与下级主管业务部门之间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领导关系和指导关系两者都是指行政主体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它是基于行政组织法和国家公务员法而形成的。行政隶属按其密度可分为两种基本类型:—是领导关系,二是指导关系。

  领导关系可分为单重领导关系和双重领导关系。在领导关系中隶属方(即领导方)可以命令、指挥和监督被隶属方(被领导方)的工作,单重领导有权直接撤销或改变后者的行为。这种权利和义务不适用于指导关系。

  指导关系即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一种行业或业务上的指导与监督关系。在指导关系中,上级主管部门享有业务上的指导权和监督权,但没有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直接命令、指挥权。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财政、人事事务有管辖权,是上下级领导关系的一部分,领导关系还包括其他一些日常事务的管理。如果没有这些事项的管辖权,也不一定是业务指导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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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导关系的两种属性

  自然属性

  任何一种领导关系,都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

  领导关系的自然属性是指,只要人类需要共同的劳动和生活,就需要分工协作,需要有人从事组织、指挥、协调和引导工作,这是所有生产方式中一种普遍的、共同的规律。

  社会属性

  领导关系的社会属性是指,领导活动总是建立在一定生产方式之上,直接表现为某种特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领导者总是代表和反映着一定社会掌握领导权力的阶级与集团的利益。领导活动的目标、目的,领导活动的方式、方法与 领导活动中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关系都带有某种社会特点。

  在领导关系的两重属性中,社会属性占据主导地位,决定着领导关系的本质,对领导关系具有重要的特殊意义。

  领导关系和指导关系2

  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涉及的是行政权力在不同行政机关之间的分配和划分,主要应由行政机关组织法予以调整和规范。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可分为纵横两大类型的关系。

  1、纵向关系

  行政机关之间的纵向关系,是指在行政组织系统中基于隶属性所形成的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领导关系,即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命令与服从关系。

  在领导关系中,上级行政机关享有命令、指挥和监督等项权力,有权对下级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决定等行为予以改变或撤销。

  下级行政机关负有服从、执行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的`义务,不得违背或拒绝,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领导关系具体又有垂直领导关系和双重领导关系两种类型。

  垂直领导关系中的行政机关,一般只直接接受某个上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如地方海关只接受海关总署领导。

  双重领导关系中的行政机关则要同时接受两个上级行政机关的直接领导,如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既要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又要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

  另一种是指导关系,即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一种行业或业务上的指导与监督关系。在指导关系中,上级主管部门享有业务上的指导权和监督权,但没有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直接命令、指挥权。

  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究竟应实行垂直领导关系、双重领导关系抑或是指导关系,应根据他们的性质及职权要求等来确定,并由行政机关组织法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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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横向关系

  行政机关之间的横向关系,指无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两个行政机关,不管是否处于同一等级,只要他们无隶属关系,概属横向关系。

  这种关系又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权限划分关系,如人民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权限划分,这类权限划分的结果是各种行政管辖权。

  第二种是公务协助关系,又称职务上的协助,是指对于某一事务无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基于有管辖权行政机关的请求,依法运用职权予以协助。

  这种公务协助关系在我国的组织法中并不少见。例如,《海关法》第7条规定,海关执行公务受到抗拒时,可请求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提供职务协助。

  第三种是监督制约关系,如审计部门、监察部门、财政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就有这种监督与制约关系。

  领导关系和指导关系3

  1.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凡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之间,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各级领导机关可直接向其隶属的工作部门和下级机关,发出指示性、指挥性公文,下级机关,可向其隶属的上级机关报告情况、请示工作,各级机关的工作部门也可向本级机关请示、报告工作。

  某领导机关如果认为所属职能部门或下级机关,所发的公文不妥时,有权纠正或撤销;下级机关如果对上级机关所发的公文有异议时,可向上级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但在上级机关未作出答复或不改变原决定时,仍要贯彻执行,不可因为有不同意见,就拒绝执行。

  2.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上级领导机关的职能部门,与下级机关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上级机关的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机关的相关部门行文,但这种行文,只是一种业务上的.指导与被指导行为,只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进行

  不能超越职权,即只能进行业务指导、答复问题、部署业务工作等,无权给下级机关的相关部门下达命令性、指示性公文。

  下级机关的职能部门,可以向上级机关的相关部门请示或联系相关的业务工作,但向上一级党委的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问题,必须先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并经本级党委同意或授权,或者由本级党委,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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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归口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归口管理关系,是党政机关的综合部门与专业部门之间,在业务上的一种工作分工关系。综合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其他部门都要服从综合部门的统一管理,不得因本单位的级别与综合部门相同,或比综合部门的级别还要高一些,而不服从管理。

  在党的机关,党委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授权,可以给下级党委和本级党委的其他部门行文,党委的其他部门,不能给下级党委发布指示性公文,有关事项需联系,可以用函行文;

  如有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需向下级党委行文,可经本级党委批转,或由本级党委授权办公厅(室)转发,或由本级党委直接给下级党委行文。各部门各单位给领导机关的请示,综合部门经授权,可以直接给发出请示的单位复函,而非综合部门就不能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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