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有两种资本,一是物质资本,二是人力资本。在马克思的经济理论中,前者被称为不变资本,即不创造剩余价值,不发生价值增值的资本;后者被称为可变资本。在近几年的经济文献中,前者被称为非人力资本,后者被称为人力资本。任何一个企业,都是这两种资本结合的产物。在企业发展过程中,这两种资本的对立,也是自始至终的矛盾主线。
近几年,职业经理人炒老板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有的职业经理人拿着原有企业的商业机密、关键技术、客户资源等到竞争对手那里要高价,包括要更高的职位、更好的待遇,帮助竞争对手打败原有企业;有人利用上述资源,自己办同样的企业,与原老板进行竞争。这种状况如果不改变,首先是不利于职业经理人的成长,许多老板就会对现有的职业经理人有高度的戒备,本来应该用职业经理人的,宁可不用;本来应该向职业经理人放权的,尽可能少放或不放。这样就不利于两权分离,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壮大。
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当然是老板要开明。老板开明的主要表现是:要让优秀的职业经理人成为企业的股东,使双方的关系由打工关系变为合作关系。职业经理人在企业有了股权,是企业的股东之一,他们一般就不会有非分之想。为留住优秀人才,企业都采用种种措施,如收入留人、感情留人、地位留人、福利留人等,在这些留人措施中,关键是股权留人。
然而,老板开明只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方面。为了有效地解决此类问题,建立对职业经理人的约束机制已迫在眉睫。有的国家法律规定,职业经理人离开现有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不能创办业务相同的企业,不能到业务相同的其他企业任职。在中国该不该作出这样的法律规定?这首先要解决一个理论问题,即职业经理人的人力资本归谁所有?
职业经理人的人力资本一般由以下几种要素构成:一是知识和技能;二是关系资源;三是客户资源;四是个人的社会名望和影响力。
知识和技能的形成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职业经理人在工作之前的学校教育以及工作期间的业余学习,由此形成的知识和技能,当然应归他个人所有;第二种情况,公司花钱、花时间进行培养,包括送到国外培养而形成的知识和技能,这部分人力资本应当归公司所有;第三种情况,职业经理人在工作过程中所积累的知识和技能,这部分人力资本是工作过程的副产品,应由公司和人力资本所有者共同所有。
经理人在公司工作期间所形成的关系资源和客户资源,大部分是公司投资的产物,包括公司出钱公关、请客送礼等;更主要的是公司的牌子和影响力,帮助结交了更高层次和更广泛的关系,所有这一切,最终的结果都是经理人关系资源的扩大和人力资本价值的提高。这部分新增的人力资本,公司应当分享所有权。
以上说明,放在职业经理人大脑里的东西(知识、技能)和挂在职业经理人脸上的东西(关系和面子),并不都是他们个人的财产,有相当一部分是公司的财产。职业经理人一走,把他个人的东西和应当归公司所有的东西一并带走了,这是不合理的。因此,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职业经理人离开现有企业后,在一定时期内不能从事与现有企业同类的业务是应该的。这是保护原有企业无形资产———附在众多职业经理人身上的那一部分无形资产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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