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是2008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一项中国推荐性标准。2008年2月1日,GB/T2260-2007全部代替GB/T2260-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2016年12月23日,国家相关部门批准GB/T226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规定:21-50表示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林区。81-99表示省(自治区)辖县级市。
01-20、51-80表示市辖区、地区(自治州、盟)辖县级市、市辖特区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划中的县级市,01一般不被市辖区使用。
行政区划,是行政区域划分的`简称,一级省级行政区,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二级地级行政区,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三级县级行政区,包括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
四级乡级行政区,包括街道、镇、乡、民族乡、苏木、民族苏木、县辖区。截止2021年10月,我国乡级行政区共38741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2
行政区划就是国家为了进行分级管理而实行的国土和政治、行政权力的划分。一般说来,行政区划是以在不同区域内,为全面实现地方国家机构能顺利实现各种职能而建立的不同级别政权机构作为标志。行政区划的层级与一个国家的中央地方关系模式、国土面积的大小、政府与公众的关系状况等因素有关。
行政区划代码,也称行政代码,它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识别符号,一般执行两项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和《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10114-2003)。由9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相当于机关单位的身份号码。按照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规定,行政区划代码由民政部门确定、发布。
该标准对我国县以上行政区划的代码做了规定,用六位阿拉伯数字分层次代表我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的名称。
行政区划代码的含义
《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的补充和拓延,它规定了表示乡、镇(街道办事处)一级行政区划的`三位代码。
代码从左至右的含义是:
第一、二位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第三、四位表示市(地区、自治州、盟及国家直辖市所属市辖区和县的汇总码)。其中,01-20,51-70表示省直辖市;21-50表示地区(自治州、盟)。
第五、六位表示县(市辖区、县级市、旗)。01-20表示市辖区或地区(自治州、盟)辖县级市;21-70表示县(旗);81-99表示省直辖县级市;71-80表示工业园区或者经济开发区。
第七至九位表示乡、镇(街道办事处)。其中000-099表示街道办事处,100-199表示镇,200-299表示乡,400-479表示林场、牧场、科技城、园区,480-499表示林业管理局,500-579表示农场、团,580-599表示畜牧场。
为了更详细地反映乡镇以下区划情况,国家统计局补充了三位表示居委会、村委会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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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3
行政区划代码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识别符号,一般执行两项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和《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10114-2003)。由9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相当于机关单位的'身份号码。
根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行政区划变更后,需要变更行政区划代码的,由民政部门于1个月内确定、公布其行政区划代码。
第十八条 行政区划变更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区划管理的信息系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变更的信息。